问题的讨论不能偏离既有的法律框架和概念范畴。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对于兼职律师的问题,现行《律师法》和正在修改的《律师法(草案)》并没明确作出规定(7月2日《检察日报》链接的是资格取得的特许制度,而非兼职规定)。1996年司法部颁发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则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特定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可见,不存在所谓的“法学教授”兼职的问题,只有“法学教师”兼职的制度规定和现象。尽管法学教授亦属于法学教师的范畴,但毕竟仅仅是法学教师中的极小部分,不能以部分的表述代替整体。明确讨论概念的范畴,不仅仅关乎表述和称谓的准确与否,更主要的是与讨论的主题密切相关。
教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作为掌握丰富的专业相关知识的社会群体,特别是一些教授上电视、见报纸,出入庙堂,指点社会万象,成为公共知识分子,从而让社会产生了更多的期许,造成了对法学教师职责认识的假象。但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大多数教师每天的工作场所仅仅是三尺讲堂而已,而不是“站在独立学术立场上,言公道话,行诚信事,维护公益并影响公共决策”,以及抽象的“追求真理”。混淆法学教师的职责,不切实际地将对法学教师乃至教授的期许作为法学教师的职责,让法学教师承受“不能承受之重”,并以此来论证法学教师职责与律师职责的冲突,是不合适的。
问题还在于,法学教师从事的法律科学具有其特殊性。法律科学和医学一样,是实践性科学。因此,各国对于法律职业的培养和教育,通常要采取案例教学、安排学生从事实习、实践,甚至采取让学生实际办理案件的“诊所教学”方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也慢慢变得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但是,法学教育的教学严重脱离法律实践,法科学生不具备实战能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制度性因素以外,还与法学教师来源于从校门到校门的高学历人员、不了解司法真实的情况的知识结构性缺陷有关。解决法学教师的知识结构缺陷的方法,世界各国有两个:一是吸引有着非常丰富经验的法律职业人员参与到法学院的教学,另一种方法就是允许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业务,以了解法律实务,丰富教学素材。无论何种方法,都需要在制度上允许法学院教师保有法律职业执照,形成法学教师和法律职业之间的流通。很难想象,禁止法学教师兼职律师,诊所教育这样的实践性教学将怎么样开展,这就像禁止医学院的教师执业,却要求其讲授临床诊断一样。可见,从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出发,从培养法律职业后备军的方面出发,允许法学教师从事兼职是应有之义,正如允许医学院的医学教师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执业一样。只有这样,才能缩小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矛盾,让法学院提供合格的产品。
法学教师与律师确实属于两个不同的职业群体,这两个不同的职业群体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加以调整。职业伦理规范产生的基点,是防止履行职业职责时可能会产生的利益冲突,而不是抽象的道德诉求和期许。从根本上来说,法学教师兼职律师并不存在利益冲突,不违反教师和律师伦理。同时,律师也并非唯利是图,论证法学教师是不是能够兼职,既不能无限抬高教师的道德示范作用,也不能贬损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律师的工作也是维护社会正义,这与法学教师追求真理是殊途同归的。法学教师在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以外,兼职律师办理案件,并不会陷进利益的大染缸,不可能影响其德行的养成。反之,如果法学教师因为兼职而影响了教学,自然应该由教育部门认定和处置;兼职律师业务,违反了律师伦理,那么,就应该受到律师协会及其司法行政机构的处理,而不应该由此而否定法学教师兼职律师的正当性。事实上,律师兼职不仅有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实践中,由于其相对超脱的地位,往往更容易超越客户关系,推动法律实践的发展。